允许堕胎会增加or减少犯罪?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理读书 Author 法理读书
编者按:美国最高法院24日裁定,推翻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的裁决,否认堕胎权属于宪法权利。这一裁决无疑会对全美乃至全世界产生极大的影响。本文提出了一个十分经典的学术命题,即美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犯罪率的显著降低与二十年前的堕胎合法化直接相关,文章采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进行了详尽的实证分析,是相关研究的典范之作。期待本文能够为读者们思考堕胎问题提供新视角。
文章来源:法理读书,"The Impact Of Legalized Abortion On Crim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1, v116(2,May),379-420.
作者简介
John J. Donohue III,斯坦福法律教授,经济学家和律师。长于使用实证方法分析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影响。
Steven D.Levitt,美国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在许多社会科学学科中都具有影响力,包括政治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犯罪经济学和法律研究。
译者简介:
翻译:
何 琪,中国人民大学
阙灵昀,复旦大学
王励恒,河南师范大学
徐小芳,湖南师范大学
李小兰,湖南工商大学
统稿:
阙灵昀,复旦大学
李小兰,湖南工商大学
我们的研究表明:堕胎合法化对近期犯罪率的下降有很大影响。大约在堕胎合法化后的十八年后,犯罪率开始下降。相比其他在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后才承认堕胎合法化的州,最早在1970年就承认堕胎合法化的五个州的犯罪率下降更早。且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堕胎率高的州在90年代犯罪率下降幅度更大。在堕胎率高的州,只有堕胎合法化后出生的人逮捕率相较于堕胎率低的州低。堕胎合法化似乎在犯罪率下降中起到50%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
自1991年以来,美国凶杀率出现自1933年禁酒令废止后最大幅度的下降。其中凶杀率下降了40%以上。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分别下降了30%以上。当时的学术文献和主流报刊中刊登了数百篇讨论这一变化的文章。这些文章为这一变化提供了一系列的解释:监禁刑的增长、警察数量的增长、治安策略的改进(比如纽约州)、快客可卡因贸易的下降、经济繁荣以及受害者预防措施支出的增加(如保安和警报器)。
然而,这些原因都不能为20世纪90年代犯罪率这种大幅度、广泛且持续的下降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其中一些原因,如监禁规模的扩大,警察人数的增加,以及预防受害者措施开支的增加等措施已经持续了20多年,并不能合理解释最近犯罪率的大幅降低。此外,治安策略的改善也不能解释犯罪率下降的广泛性,因为并没有改善其警察组织的城市(比如洛杉矶)也出现了大幅度的犯罪率下降。同理,可卡因贸易降低这一理由也站不住脚,因为许多郊区和农村地区从来就没有什么可卡因贸易。最后,虽然从表面上看,1991年以来的经济繁荣趋势与犯罪率下降趋势是一致的,但以前的研究也只证明了经济趋势与暴力犯罪之间的微弱联系[Freeman 1995],还有研究表明,凶杀率可能是周期性变化的[Ruhm 2000]。
在承认所有以上因素确实可能降低犯罪率的同时,我们将对20世纪90年代犯罪率的突然性下降提出一种新的解释:25年前的堕胎合法化决定。1973年最高法院判决的罗伊诉韦德案在全国范围内承认了堕胎合法化,这一原因或许可以解释犯罪率这种大幅度、突然且持续的下降。要解释这种下降趋势的第一标准就是其背后的冲击原因必须是实质性的,而堕胎合法化后的堕胎数量的确可以符合这一标准。在罗伊诉韦德案七年后,每年有超过160万例堕胎,也即几乎每两例活产就有一例堕胎。
此外,1970年五个州率先承认堕胎合法化,以及1973年整个国家承认堕胎合法化都是突然发生、快速完成的法律发展,这种发展变化可能会造成15-20年后类似的突发变化,即在15-20年后,堕胎自由化后出生的人群开始进入到其犯罪高发的年龄段。最后,随着这一法律变化后的出生的人不断进入其犯罪高发的青春期后期,20年前任何堕胎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都会对这时的犯罪率产生累计影响,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犯罪率是持续逐年下降的。
堕胎合法化可能以两种方式降低犯罪率:减少进入犯罪高发年龄的人群数量或是降低堕胎合法化后出生人群的人均犯罪率。第一种方式意味着,当堕胎合法化后出生的人群到达青春期晚期或二十多岁时,处于犯罪高发期的年轻男性数量就会减少,从而犯罪也会减少。更重要、更有趣的是,堕胎合法化后出生的孩子,由于以下两个原因中的任何一个,其以后的平均犯罪率可能较低:首先,堕胎的妇女往往是最有可能生出从事犯罪活动的孩子。青少年、未婚妇女和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都更有可能选择堕胎[Levine et al. 1996] 。最近的研究发现,这些母亲所生的孩子在青春期犯罪的风险更高[Comanor and Phillips 1999]。Gruber、Levine和Staiger[1999]在一篇与我们极为相似的论文中记录了那些处于堕胎边缘的儿童的早期生活环境在许多方面都很困难,比如:夭折、在单亲家庭中长大以及贫困。第二,妇女可能利用堕胎来选择最佳生育时机。一个特定女性为孩子提供养育环境的能力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波动,这取决于一个女性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和收入,以及孩子成长中父亲的参与程度,是否想要怀孕,包括母亲怀孕期间和分娩后是否存在药物或酒精滥用等情况,都有很大影响。因此,如果目前的条件不理想,堕胎合法化为女性提供了推迟生育的机会。即使所有妇女的终身生育率保持不变,出生在更好的环境中的孩子未来的犯罪率也可能会降低。
一些传闻性的经验事实对堕胎对犯罪减少存在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提供了支持。首先,堕胎合法化的时间与随后的犯罪率下降存在广泛的一致性。例如,暴力犯罪的高峰年龄大约是18-24岁,而犯罪率在1992年左右开始下降,大约是在罗伊诉韦德案后出生的第一批人进入犯罪高峰期的时间。
其次,正如我们后来所证明的那样,最早在1970年承认堕胎合法化的五个州的犯罪率下降要早于其他在1973年最高法院判决后才承认堕胎合法化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
第三,我们更具条理性的分析表明,一个州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较高的堕胎率与1985年至1997年期间较低的犯罪率密切相关。这是一项在控制了如监禁规模、警察数量和衡量经济状况的指标(失业率、人均收入和贫困率)各种影响犯罪的因素后得出的真实结论。
可以推定,堕胎合法化对犯罪率的影响是很大的。根据我们的估算(如表II所示),自1985年以来,相较于堕胎率较低的地区,堕胎率较高的州犯罪率大约下降了30%。虽然我们必须谨慎地推断我们的结果,但估计结果表明,合法化堕胎可以解释1991年至1997年期间美国犯罪率下降的一半原因。
许多结果都表明,堕胎和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堕胎率与1972年至1985年的犯罪率变化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这一时间在受堕胎影响的人群达到重大犯罪参与的年龄之前)。其次,几乎所有与堕胎有关的犯罪减少都可以归因于堕胎合法化后出生人群犯罪的减少。老年群体中的犯罪率几乎没有变化。
应该强调的是,我们的目标是查明为什么犯罪率在20世纪90年代急剧下降,并探讨1970年代堕胎合法化对这种下降的可能贡献。在试图确定堕胎合法化和犯罪之间的联系时,我们并不主张这种联系是“好的”或“公正的”,我们只是要表明这种关系存在。简而言之,我们的分析是纯粹的实证分析,而不是规范分析,尽管我们当然承认,对堕胎的道德和伦理影响存在着激烈的辩论。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节做了文献综述,并简要介绍了堕胎的历史。第三节描述了堕胎合法化如何通过改变高风险儿童进入高犯罪率青春期晚期的比例来影响犯罪率,并根据过去的研究结果检验了这些影响的可能达到的程度。第四节展现了支持堕胎与犯罪之间存在负相关性的基本经验证据。第五节提供证据证明犯罪的减少主要是由于堕胎合法化后出生的人犯罪率较低。第六节是结论。最后,还有一个数据附录,其中包括分析中使用的所有变量的来源。
二、堕胎合法化历史简述
根据英国普通法的指导原则,“胎动(可以感受到的胎儿的第一次运动,通常在怀孕的第16至18周左右)之前的堕胎是合法的(即“心跳法案”)。这一普通法规则在整个美国范围内具有效力,直到1828年美国第一部限制堕胎的法律在纽约通过[David et al. 1988, pp. 12-13]。在之后的60年里,越来越多的州采取了纽约州的做法,到1900年,堕胎在全美国范围内成为非法行为。
1967年至1970年期间,一些州开始在有限的情况下允许堕胎,当时出现了第一批推进堕胎自由化的温和势力。1970年,纽约、华盛顿、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废除其反堕胎法,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1969年底作出裁决)认为该州禁止堕胎的法律违宪,堕胎合法化在五个州广泛普及。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堕胎合法化突然扩展到整个美国。
图I 按年分列的堕胎总数
来源:艾伦•古特马赫研究所(Alan Guttmacher Institute) [1992]
最高法院在罗伊案判决中明确考虑了其决定的后果:
“国家如果完全拒绝这种选择,对孕妇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在怀孕初期,也可能涉及到医学上可诊断的具体且直接的伤害。怀孕和额外的后代可能会迫使女性过上痛苦的生活。心理上的伤害也会随之到来。精神和身体健康可能因照顾孩子而受到影响。此外,还存在与这个并不被期待的孩子相关的痛苦,并且将一个小孩带入一个在心理上和其他方面都已经无法照顾他的家庭本身也是一个问题。”
现有的数据表明,合法化之后,堕胎的数量急剧增加,尽管没有什么证据可以展现20世纪60年代非法堕胎的数量。如图Ⅰ所示,有记录的堕胎总数在罗伊案之后急剧上升,从1973年的不到75万(当时活产婴儿总数为310万)上升到1980年的160多万(当时活产婴儿总数为360万)。如果非法堕胎的数量也达到了这个数量,那么就不会出现七年的滞后才达到稳定。此外,在合法化之后,堕胎的成本——经济和其他方面——都大大下降了。Kaplan [1988, p. 164] 指出,“在罗伊诉韦德案之前,非法堕胎的费用为400到500美元,而在今天,在判决作出的13年之后,合法堕胎手术只需80美元。”寻找和前往非法堕胎医生处的花费以及任何陪同人员的花费以及由此产生的更大风险和社会的不认同等所产生的所有附加费用,也因其合法化而减少。
证明合法化增加了堕胎量的最令人信服的证据或许是Michael [1999]所提出的。他通过研究自我报告妊娠结果的历史数据发现,合法化后的堕胎率大约增加了一个数量级。因此,合法化对犯罪产生影响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得到了满足——合法化增加了堕胎率。
与这一发现相一致的是,在堕胎合法化之后,被送去收养的儿童数量急剧下降。根据Stolley[1993]的说法,1973年之前,几乎9%的婚前出生儿童被送去收养;1973年至1981年间出生的儿童,被送养率下降到4%。被送养总数从1957年的90,000人上升到1970年的170,000多人;到1975年,被送养人数下降到130,000人。
三、堕胎合法化降低犯罪率的机制
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阐明20世纪70年代早期的堕胎合法化与随后十五至二十年时间里犯罪率下降的理论联系。我们确定了堕胎可能影响犯罪率的一些替代路径。然后,我们根据以前的研究结果,对各种渠道的可能规模进行“粗略的”计算。
堕胎合法化减少犯罪的最简单方式是通过缩小人口规模。如果更少的人成长到犯罪高发期的青少年晚期,犯罪的人数当然更少。Levine 等人 [1996]发现堕胎合法化大约使出生率降低了5个百分点。假设减少的出生人口是在各类出生人口中随机分布的,这批人的总犯罪率也将相应减少。
从我们的假设看来,更有趣的是,堕胎可能对那些最有可能从事犯罪行为的人的生育产生不相称的影响。根据大量且持续增长的证据所示,堕胎合法化对犯罪率的影响可能远远大于它对生育率的影响,这就好比堕胎在那些最不愿意或没有能力提供利于培育的家庭环境的父母中更常见。鉴于任何出生人口中有6%会犯下大约一般的罪行,这一点显得尤为正确[Wolfgang, Figlio, and Sellin, 1972; Tracy, Wolfgang, and Figlio 1990]。
堕胎合法化之前,在1965至1970年间,意外怀孕的数量和产妇的低教育水平存在很强的关联性[Commission on Population Growth and the American Future 1972, p. 98]。Levine 等人 [1996]发现,并非在所有的群体中,生育率的降低都和堕胎合法化相关。他们估计,青少年和非白人母亲的新生儿出生率下降大约是非青少年、白人人口的两倍。在罗伊诉韦德案之后的几年里,疾控中心[1994]的数据表示约三分之一的堕胎都是青少年实施的。Angrist and Evans [1996] 发现堕胎(政策)变革对白人女性的生育情况影响相对较小,而“堕胎(政策)变革影响下的黑人母亲的青少年生育和未婚生育情况都出现了明显的下降。”
大量的研究表明堕胎的可能性使婴儿的整体面貌得到改善,因为它减少了低出生体重婴儿和早夭的数量[Grossman and Jacobowitz 1981; Corman and Grossman 1985; Joyce 1987; Grossman and Joyce 1990]。除此之外,Gruber, Levine, and Staiger [1999, p. 265]总结指出,“堕胎合法化后随之出生人群的平均生活状况,相比于之前的人来说有很大的改善。”他们进一步指出,“由于合法化而没能出生的堕胎边缘儿童,如果没有终止妊娠的话,本会结构性地出生在一个更不利的生活环境中:他们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可能性本将增加60%,生活贫困的可能性本将增加50%,依靠社会福利生存的可能性本将增加45%,出生第一年即夭折的可能性本将增加40%。”
先前的研究指出,不利的家庭环境很容易导致犯罪。
Loeber, Bstouthamer-Loeber[1986], Sampson, Laub[1983]都提出证据表明不利的家庭环境(例如,母爱缺失、父母反复无常/粗暴的行为、缺乏家长监管)都预示着青少年犯罪。Raine, Brennan, Medic[1994], Raine 等人 [1996]认为,出生缺陷和早期的母爱缺失导致男孩在十八岁时容易实施暴力犯罪。Rasanen 等人 [1999]发现,1996年出生的芬兰男性实施暴力犯罪的风险与下列因素呈负相关:母亲受教育水平低下、青少年母亲、单亲家庭、母亲意外怀孕以及母亲孕期吸烟。堕胎很可能减少这些情况下出生的儿童数量:因为实施堕胎的青少年可以在其生育前接受更好的教育,并且将抚养孩子这件事推迟至他们结婚,或者真的想要一个孩子,或者二者都有。除此之外,意外怀孕的女性很有可能抽烟、酗酒或者嗑药,这也会使她们的后代更倾向于犯罪。
大量研究讨论了这样一类女性案件:她们住在政府许可堕胎申请的管辖区域内,也试图申请堕胎,却遭到了拒绝[David et al.,1988; Posner 1992, p. 283]。Dagg[1991]报道称这些妇女无力抚养这些孩子,她们并不将孩子寄养出去,而往往憎恨这个意外降生的孩子,也远远不会花费其他母亲那样多的心血去培养、照看和哺育这些孩子。在东欧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系列研究中,Dagg发现,即使控制了收入、年龄、受教育程度、母亲的身体健康等变量,这些因为母亲无法堕胎而出生的孩子,未来更有可能犯罪,人生前景更加黯淡。这份文献有力证明了意外出生的孩子更有可能突破人数比例限制从事犯罪活动,这或许大致证成了为什么堕胎更高可及性会导致更低的犯罪率。
对罪犯的调查进一步证明幼时不利的家庭环境和长大后犯罪的关联性[Beck et al. 1993]。在1991年,14%的罪犯报告说成长过程中父母均不在身边,43%的罪犯报告说只有一位家长在身边(在总体人口中,这一比例分别为3%和24%)。38%的罪犯报告说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酗酒、吸毒;几乎三分之一的女囚犯报告说她们在成年之前遭遇过性虐待。
堕胎合法化影响犯罪率的理论预期
在下一节介绍我们的实证估计之前,我们对堕胎合法化在多大程度上合理影响犯罪作出粗略估计。先前的学者已经研究了:(1)在不同的人群中,堕胎合法化如何影响出生率;(2)不同人群中的犯罪率。通过整合这两类估算结果,我们可以对堕胎合法化如何影响犯罪做出一个粗略的预测。
本文的分析考虑了四个影响因素:种族(race)、是否为青少年母亲(teenage motherhood)、是否为未婚母亲(unmarried motherhood)、是否为意外怀孕(unwantedness)。从这些因素中的前三个开始,我们使用1990年的人口普查来确定八个可能的人口类别中每个类别的儿童比例(例如,在单亲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青少年母亲生育的白人儿童,或者成长过程中父母均在场,并且不是由青少年母亲生育的黑人儿童)。然后我们使用Levine等人 [1996]的估算值来确定,如果没有堕胎合法化,这些比例可能是多少。利用Rasanen等人 [1999]的数据以及被观察到的美国种族犯罪率,我们生成了与八个类别相对应的特定犯罪率。把这些犯罪率的数据与每一类由于堕胎而减少的出生人口整合起来,我们可以得到犯罪率降低的假定预期。最后,基于75%的意外怀孕都会选择堕胎的假设(该数据与自我报告的妊娠史相符),我们认为更少的意外怀孕导致更少的犯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下文的计算独立分析了种族、青少年母亲、未婚母亲和意外怀孕的边缘影响。如此,当我们计算种族的影响时,我们会将种族差异与其他影响因素分离开来,以免重复计算。
凶杀案的演算结果如下。报告的所有数值均为假定情况下某一特定人群凶杀案数量的减少。经过纯粹的机械对应关系,Levne等人[1996]得出合法化后5.4%的人群总体下降转化为凶杀案减少了5.4%。
黑人妇女生育率的降低是白人妇女的十三倍(前者是12%,后者是4%)。鉴于黑人青少年犯下凶杀案的概率大约为白人青少年的九倍,堕胎对于不同种族的影响,很可能在降低犯罪率方面造成更大的差别。假设这些因为堕胎合法化而未出生的黑人或白人新生儿,会按照其种族的平均犯罪倾向成长,那么预测的凶杀案降低率应该为8.9%。换句话说,将对不同种族的影响考虑在内的话,堕胎合法化对凶杀案影响的预期应该从5.4%上升到8.9%。
青少年和未婚母亲的生育率分别下降了13%和7%。这个数据远远高于非青少年母亲和已婚母亲。Rasanen 等人 [1999]发现,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前提下,青少年母亲的孩子犯罪倾向会翻番,在单亲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也是如此。将这两个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堕胎合法化对凶杀案的预期影响从8.9%上升到了12.5%。
根据Rasanen 等人 [1999]的观点,意外怀孕将增加不止一倍的犯罪可能性。这将预期影响从12.5%提高到了18.5%。意外怀孕的影响非常显著,因为意外怀孕的堕胎率相当高,而顾名思义,如愿怀孕(wanted pregnancies)的母亲则不会选择堕胎。
如此,利用文献中已有的估算,我们大致得出,在能够合法堕胎的人群中,犯罪率的下降应该在18.5%。由于在1997年,约有60%的犯罪是由堕胎合法化之后出生的人所犯下的,意味着(至今为止)理论上的预期只有60%产生了影响,即大约降低11%的犯罪率。考虑到还有其他因素同时影响到犯罪倾向和堕胎可能性(例如:贫穷,母亲的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这个粗略的估算结果很有可能低于实际影响。鉴于1990年代观察到的犯罪率下降为30%-40%,堕胎可能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下一部分,我们将展示堕胎对犯罪的实证研究结果,说明其大致符合我们的理论计算。
四、堕胎合法化影响犯罪率的实证数据
首先,我们将1990年代犯罪率的变化与1970年代早期的堕胎合法化联系起来。我们考虑三种不同的变量:全国范围内犯罪和堕胎的时间序列、最早合法化堕胎的州和其他的州之间不同的犯罪模式、各州流产率对犯罪率的影响(考虑适当的滞后性)。在第V部分,我们重点关注逮捕率,这样我们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年龄来分解堕胎的影响。
(一)全国范围内的时间序列
根据联邦调查局编制的《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s),图II呈现了在1973至1999年间美国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凶杀案件的人均情况。自1973年至1999年,暴力犯罪几乎翻番,财产犯罪增长了近40%,杀人案大体上保持不变(尽管期间也存在实质性波动)。这三类犯罪的发生率在1991年都达到当地的最高值。其后,每一类犯罪的数量都稳步下降。凶杀案减少了40%,其他两类犯罪都减少了30%以上。
图II 《统一调查报告》呈现的犯罪率,1973-1999
数据是全国人均报告的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凶杀的总量,1973年的数值为100。所有数据均来自联邦调查局每年发布的《统一犯罪报告》。
图III 全国犯罪受害者情况调查,1973-1998
数据是全国人均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受害人数的总和,1973年的数值记为100。所有数据都是基于每年进行的全国犯罪调查。对数据进行了调整,以纠正与20世纪90年代初重新设计调查有关的一次性转变。
全国犯罪受害情况调查(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 NCVS)收集了主动报告的犯罪受害人信息,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全国范围内犯罪模式的另一视角,如图III。根据受害者情况调查,暴力犯罪的数量在1980年代早期下降,至1993年间又出现回升,此后又大幅减少。财产犯罪的数量在1973年至1991年间就一直下降,此后下降速度更快。根据受害者数据进行分析,1990年代犯罪率下降的幅度甚至比根据犯罪报告得出的下降幅度更大。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报告和受害者数据的时间序列并不严格对应,但是二者的数量都在1990年代呈现出明显的下降。
国家犯罪率下降的时间与堕胎合法化的时间点是一致的。1991年,罗伊诉韦德案影响的第一批人大约17岁,恰好是青少年犯罪最高发的年纪。在最早合法化的州(覆盖了略多于20%的美国居民),受罗伊诉韦德案影响的第一批人大约长到20岁,基本上是最容易犯罪的年龄[Blumstein et al.1986; Cook and Laub 1998]。
1991至1999年,犯罪率持续下降,这也与堕胎的假设影响相一致。随着时间推移,出生在堕胎合法化后的犯罪人口比例不断增加。因此,堕胎的影响只会被人们逐渐感受到。为了证实该想法,我们定义了一个指标,旨在反映特定年份 t内所有先前的堕胎对犯罪的影响。显然,最近的堕胎不会对现在的犯罪产生任何直接影响,因为婴幼儿几乎不会犯罪。然而,随着堕胎合法化后群体年龄的增长,我们可以通过观测特定群体的犯罪率(由该年龄的人在群体中被逮捕的百分比来表示)来估计堕胎的影响。因此,我们将与t年犯罪相关的“有效合法堕胎率”(effective legalized abortion rate)定义为年度犯罪率为所有被捕者群体的加权平均合法堕胎率,即
其中 t 表示年份,a 表示成员的年龄。Abortion指每一名新生儿所对应的堕胎数量。而括号内的逮捕比率是指涉及特定犯罪类型中,a 岁这个队列的成员被逮捕数量占总逮捕数量的百分比。在所有年份的堕胎率都相同的稳定状态下,有效堕胎率(the effective abortion)等于实际堕胎率。在堕胎合法化后的许多年内,有效堕胎率将低于实际堕胎率,因为许多活跃犯罪分子年龄太大,不会受到堕胎合法化的影响。例如,在 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之后, 实际堕胎率(每1000名新生儿对应的堕胎数量)上升到大约 400 人的稳定状态。然而,我们估计,1991年,凶杀案中有效堕胎率约为33,暴力犯罪是63,财产犯罪为126。由于财产犯罪几乎都是由年轻人进行,堕胎合法化的影响可以更早得感受到。有效堕胎率稳步增长,到 1997 年分别上升到 142、180和252。如果合法堕胎减少犯罪,那么犯罪应该只要有效堕胎率上升,就会继续下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正是图Ⅱ和图Ⅲ中实际犯罪数据中观察到的模式。
(二)比较早期堕胎合法化的各
州与美国其他地区的犯罪趋势
如前文所述,在1970年左右,有五个州(阿拉斯加、加利福尼亚、夏威夷、纽约和华盛顿)将堕胎合法化或准合法化;在其他各州,堕胎直到1973年才合法化。堕胎合法化时间的错开为评估其影响提供了一种潜在的途径。利用这种不同的起始时间可以探讨堕胎合法化的后果。如Levine[1996]等分析了生育效应(fertility effects);Angrist, Evans[1996]研究了堕胎合法化对女性劳动力供给的影响;Gruber, Levine与Staiger[1999]考查了堕胎合法化对各种儿童福利措施的影响。
出于分析犯罪的目的,将早期合法化的州与其他州进行比较并不理想。首先,犯罪活动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突然增加或下降,而是在青少年时期稳步增加,然后最终下降。早期合法化的州只有三年的领先时间。因此,我们可能很难确定其对总体犯罪率的影响。因为即使在犯罪高峰期,三个群体也只占总逮捕人数的不到20%。其次,即使在罗伊诉韦德案之后,1970年堕胎合法化的州仍然有着较高的堕胎率。例如,在1976年,即罗伊诉韦德案案宣判三年后,早期合法化的州在1985年的人口加权平均堕胎率为每个新生儿对应593例堕胎,而其他州对应为308例。鉴于堕胎对犯罪的影响只能逐渐发生,我们很难区分早期的合法化和较高稳定性的州的堕胎率的单一影响。
考虑到这些重要因素,表I显示了早期合法化的州和其他州的犯罪趋势比较,以及这两组值之间的差异。对于三种犯罪类别(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凶杀罪),我们展示了它们每一种在1976至1994年和1994至1997年中,以六年为期间的犯罪百分比变化。表格的底部还显示了在每个时间段结束时两组州暴力犯罪的有效堕胎率,使用公式(1)计算。
在1982年之前,堕胎合法化对犯罪不产生影响,因为第一个受堕胎影响的群体不超过12岁。这些年份被包括在内,以审查两类州先前存在的犯罪率趋势。如表I所示,这些预先存在的趋势在早期合法化的州和其他州的统计上并无差异,三种犯罪的相对模式也不是恒定的。在1976至1982年,早期堕胎合法化的州的财产与暴力犯罪增长速度较慢,而凶杀罪犯罪率则增长得较快。
表I 与美国其他州相比,早期堕胎合法化州的犯罪趋势
早期合法化的州是阿拉斯加、加利福尼亚、夏威夷、纽约和华盛顿。这五个州在1969年末或1970年将堕胎合法化。在其余的州,堕胎则在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后合法化。标记为“差异”(Difference)的行是早期合法化的州和美国其他地区之间的差异(标准错误在括号中列出)。表格的底部面板显示了暴力犯罪的有效堕胎率,这是根据1985年观察到的全国因暴力犯罪被捕的年龄分布情况,用公式(1)计算出来的。表中的条目(entries)是1985年确定的各州人口加权平均值。堕胎数据来自Alan Guttmacher研究所;犯罪数据来自《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s)。由于缺少1976年的犯罪数据,1976至1982年的计算省略了哥伦比亚特区。数据附录提供了精确的数据源。
如表I底部面板数据(panel)所示,到1988年,早期合法化州的暴力犯罪有效堕胎率为64.0,而美国其他地区为10.4。要探究犯罪率是否开始对1982至1988年的早期堕胎合法化起反应,请查看1982至1988年列中标为“差异”(Difference)的行。这种差异的负面迹象表明,较早合法化的州的犯罪率下降得更快(这与本文的理论假设一致),而正面迹象表现则相反。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有关早期堕胎合法化在1982至1988年影响的证据好坏参半。与美国其他地区相比,早期合法化州的财产犯罪率显著下降(-9.8 个百分点),且差异是第一栏预先存在的趋势的两倍多。在1988年,堕胎合法化对暴力犯罪或凶杀罪没有明显影响。尽管如此,它对财产犯罪的早期影响与这一现象是一致的:年轻人所犯的罪行不成比例地集中于财产犯罪中。例如,在1995年,18岁以下的人占所有财产犯罪逮捕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但在暴力犯罪和凶杀罪中占不了20%。
图IV a 1985至1997年暴力犯罪和堕胎率的变化
图IV b 1985至1997年财产犯罪与堕胎率的变化
图IV c 1985至1997年凶杀罪与堕胎率的变化
图表IVa至IVc中的纵轴对应1985至1997年期间三种犯罪类别的对数变化。横轴对应1985至1997年间与三种犯罪对应的有效堕胎率的变化。有效堕胎率指与该州犯罪对应的,每1000名新生儿对应的预估平均堕胎率,用公式(1)计算出。华盛顿市在堕胎率方面是一个极端的异常值,在图中被排除,但包含在其他统计分析中。
到1994年,早期合法化的州与其他州之间的“有效堕胎率”差距已扩大到150.9。与美国其他地区相比,早期合法化的州在三个犯罪类别中的犯罪率都有所下降。这一趋势在1994至1997年间加速发展,每种犯罪都达到了两位数(并且在统计中高度显著)的差异。表I的最后一列显示了早期堕胎合法化的州的犯罪在1982至1997年间累积减少的情况:与其他州相比,凶杀罪减少了16.2%,暴力犯罪减少了30.4%,财产犯罪减少了35.3%。实际上,这些犯罪率的大幅下降不能全部归因于早期合法化州三年的领先。换言之,表I底部记录的有效堕胎率的观测差异,不仅反映了堕胎合法化的领先优势,还反映了更高的州稳定速率。因此,表I中使用的差异与下面的州级面板回归中使用的差异并不完全不同。
(三)州级犯罪变化与
合法化后堕胎率的关系
上述讨论提供了堕胎对犯罪影响的提示性证据。在下文中,我们通过使用面板数据分析,将罗伊诉韦德案之后的州堕胎率与1985至1997年间各州的犯罪变化联系起来,更系统地探究这种关系。
表II 1985至1977年间犯罪变化与1973至1976年间堕胎率变化的关系
1997年,各州根据暴力犯罪的有效堕胎率进行排名,堕胎率最低的17个州被列为“最低”,接下来的17个州被列为“中等”,最高的17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被列为“最高”。有效堕胎率指每1000名新生儿对应的平均堕胎率,这是根据1985年观察到的全国因暴力犯罪被捕的年龄分布情况,用公式(1)计算出来的。表中的所有值都是以1985年的州人口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值。人均犯罪率变化的计算方法是,从年代末确定的1985年人口加权的犯罪率自然对数平均值中减去年代初确定的1985年人口加权的犯罪率自然对数平均值。由于犯罪率在青少年时期前极低,堕胎合法化预计不会在1973至1985年间对犯罪产生重大影响,但预计会在1985-1997年期间对犯罪产生影响。堕胎数据来自Alan Guttmacher研究所;犯罪数据来自《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s)。由于缺少1976年的犯罪数据,1976至1982年的计算省略了哥伦比亚特区。数据附录提供了精确的数据源。
在呈现回归结果之前,图IV a到IV c显示了1985至1997年间犯罪率与同期州级有效堕胎率对数变化的简单散点图。这三张图分别对应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凶杀罪。在每种犯罪类型下,1985至1997年间的犯罪变化与罗伊诉韦德案之后几年的堕胎率之间都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拟合的人口加权回归线也包括在这些图中。这些简单回归的R²范围从.12(凶杀罪)到.45(财产犯罪),其反映出财产犯罪的回归线拟合相对更紧密。
1970年代的堕胎率与1990年代的犯罪率下降之间的原始关系在表Ⅱ中有更清楚的展现。各州根据1997年有效堕胎率进行排名,可以分为低、中、高三类。表中显示了1973至1985年和1985至1997年间的平均有效堕胎率以及凶杀罪、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的犯罪率变化。1973至1985年间的犯罪数据亦包括在其中,作为对结果有效性的审查。在1973至1985年间,堕胎对犯罪没有产生影响。鉴于堕胎状态的高低在合法化早期存在系统性差异,我们提出了堕胎率的外生性(exogenous)问题。令人欣慰的是,数据显示在1973至1985年间,各州犯罪率与堕胎率的关系没有明显差异。在某些情况下,堕胎率高的州的犯罪率上升得更快;在其他情况下,情况正好相反。然而,在1985至1997年间,结果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每种犯罪类别来说,堕胎率高的州相对于堕胎率低的州的犯罪率都至少下降了30个百分点。在三种犯罪情况下,中等堕胎率的州在犯罪方面都有着中间位置的结果。
我们的面板数据回归在本质上与图IV和表II类似,但我们不仅利用了样本的端点值,还利用了中间年份的信息与一系列的控制因素:
其中s表示州,t表示时间。左侧变量记录了相关的人均犯罪率。我们对堕胎的测量对象是特定州、年份和犯罪类别的有效堕胎率(上文定义)。X指一套州级控制的矢量,包括:对应人口数的囚犯与警察,反映州经济状况的一系列变量,滞后的州福利措施,隐蔽手枪法律(concealed handgun laws)的存在以及人均啤酒消费量。γs和λt 代表州与年份的固定效应。所有回归都是基于州人数的权重进行加权最小二乘法。笔者提出的所有估计都使用Bhargava [1982]等人的方法,对面板数据中的序列相关(serial correlation)进行了调整。
该样本的统计数据汇总见表III。堕胎的汇总统计数据与实际堕胎率相对应,从整个样本来看,有效堕胎率远远低于实际堕胎率,因为大部分犯罪人口是在堕胎合法化之前出生的。在罗伊诉韦德案之后的几年里,全国的实际堕胎率大约为每1000名活产婴儿中有300例堕胎,但各州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1973-1974年间,西弗吉尼亚州的堕胎率最低(每1000名活产婴儿中约有10例),而纽约州(有763例)和华盛顿州(有1793例)的堕胎率最高。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各州之间以及各州内部,1000名居民间的犯罪率亦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逮捕率的情况也是如此。
高度连续相关的各州堕胎率对数据而言是一个重要的限制,(具体规律是)第t年和第t+1年各州堕胎率之间的相关性为0.98.五年和十年的关联度分别为0.95和0.91。这些高度相关性喻示着一点,即仅适用数据是很难区分上世纪七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堕胎率对当前犯罪率的影响;如果在同一分类中同时包括滞后和当前的堕胎率,那么标准误差就会因为多种因素而显得扩大。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对结果的解释是需要依赖于这样一种假设:堕胎对犯罪产生实质性影响之前,到影响结果的显露,大概会有15到20年的滞后期。堕胎行为及其对犯罪的影响之间的滞后性,使它与许多社会现象(如离婚和贫困)不同,后者在影响犯罪时可能同时具有滞后性和同期性,因此很难单独确定堕胎的滞后性影响。
结果见表IV。对于这三类犯罪类别,每一类都报告了两种不同的说明,奇数列显示的是没有控制变量的结果(状态和年份固定不变);偶数列增加了完整的变量集。
表的最上面一行是不同标准的堕胎变量系数,在所有的六个案例中,系数皆为负,这意味着堕胎率的提高与犯罪率的下降有关,这些估计的堕胎影响在统计学上具有一定意义——比分析中包含的其他变量更为显著。堕胎系数所隐含的现实世界的幅度是很大的,每1000个活产婴儿的有效堕胎率增加100(1997年暴力犯罪的平均有效堕胎率为180,各州的标准差为96),与凶杀案减少12%,暴力犯罪减少13%,财产犯罪减少9%有关。在表II中,将堕胎率最高的三分之一的州与最低的三分之一的州相比较,我们的参数统计数据显示,至1997年,由于堕胎率的提高,前者的犯罪率下降了16-25%。当一个群体处于犯罪高峰期时,增加一次堕胎,与之相对应的,每年就会减少0.23起财产犯罪、0.04起暴力犯罪和0.04起凶杀。将这些数据值与18—24岁具有犯罪倾向的人的平均数相比较,那些处于被堕胎边缘的人的犯罪率大约为四倍,这些统计数据值与第三节中的估算数值基本一致,但实际上比预测估计值要大一些。
表III 统计数据汇总
所有报告的数值都是1985-1997年期间州一级的年度观测平均值,但以下情况除外:逮捕率的数据是1985-1996年间;AFDC资助数据是在1985-1998年;警察律和监狱统计数据曾有所滞后,因此对应的是1984-1996年间数据。表中报告数值为人口加权平均数,有效堕胎率是在一个州出生的每个组群的堕胎率的加权平均数,加权平均数由1985年美国按年龄划分的特定犯罪类别的逮捕百分比决定,如公式(1)所示。除非另有说明,所有的汇总统计数据均是基于663个观察值。由于缺少数据,逮捕率的统计数据只是基于574个观察值,而理论上最多应为612个,AFDC资助数据统计则是基于714个观察值。详见数据附录。
图表IV 堕胎率和犯罪之间关系的刑事数据估计
因变量是在每队列的顶部命名的人均率的对数,每对数据中的第一列显示的是唯一的条件协变量是州和年固定效应的规格的结果,第二列显示的是使用完整规格的结果。数据集由1985-1997年期间的年度州一级弃权事件(包括哥伦比亚州)组成。所有列中的观察次数都等于663,所有规范中都包含了州和年的固定效应,且为了最小化内生性,监狱和警察的变量一度具有滞后性。统计依照两步程序进行,第一步,得到加权最小二乘估计值,权值由州人口状态进行总体确定;在第二步中,对Bhargava 等人 [1982]开发的序列相关Prais-Winsten校正进行面板数据泛化,标注误差在括号中,所有变量的数据源在数据附录中皆进行了描述。
模型中的其他系数似乎是合理统计的结果,监禁率和警察率在犯罪方面的弹性都带有预期的符号,监狱率与财产犯罪率和凶杀率的显著减少有关,而警察率与凶杀率的显著减少有关。较高的州失业率与财产犯罪的显著增加有关,但余暴力犯罪无关,这与之前的研究[Freeman,1995]。其他三种衡量州经济住状况的指标——人均收入、贫困率和AFDC的资助程度(滞后时间为15年,大致符合当前青少年的早期生活)并没有系统地影响犯罪。携带武器法似乎大大增加了财产犯罪的数量,但对暴力犯罪或凶杀并没有影响。最后,啤酒消费与较高的犯罪率间虽有微弱的联系,但并不存在极为重要的、明显的联系。
表V调查了堕胎系数对一系列替代规范的敏感性,我们把表四中带有全套控制措施的规范作为基线,这些回归的堕胎系数在表五的顶部一行,表中的每一行代表一个不同的规范。首先考察了结果对较大的州(因为回归是人口加权的)和堕胎率很高或很低的州的敏感性,去除对纽约州的统计后,暴力犯罪和凶杀的估计值有所降低;而取消对加利福尼亚州的统计后,这两类犯罪的堕胎系数就会有所增加;放弃对华盛顿的统计,会得到一个极端异常的数值(堕胎率是全国平均水平的四倍之多),增加了对堕胎率的影响估测,然而,若放弃者三个堕胎率高的州的数据则会导致更高的估测数值,这些都表明了减少犯罪的影响也许会有递减的回报。
表V 堕胎系数对一系列替代规范的敏感性
本表中的结果是表IV第(2)、(4)和(6)栏中报告规范的变化,当前表格的最上面一行是表四中所示的基线规范。除特别说明外,所有规范都是适用1985-1997年年度州一级面板数据估测所得;标准误差(括号内)适用Bhargave 等人 [1982]开发的两部程序法对面板数据进行了序列的相关校正。纠正跨州流动性的规范是通过使用1990年人口普查中5%的PUMS样本中一个州的有效性来实现。对移民流动的控制来自于外国出生人口的变化,基于十年一词的人口普查和1997年的估测,进行线性插值。地区-年份的互动主要是针对九个人口普查地区。
鉴于可用的协变量相对有限,遗漏的变量也可能是回归中关注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粗略的方法是包括地区—年份互动项,以试图吸收地理上相关的冲击,且堕胎系数并不会受到这类方法的实质性影响。
由于我们正在衡量一个州的堕胎率对该州四分之一世纪后犯罪的影响,因此应该考虑跨州的流动性问题。理论上,这种跨州流动的压力是趋于零的,因为真正的有效堕胎率是由我们忽略了刘定性的代理来衡量的,存在一定的误差。为了调整迁移,我们在190个PUMS 5%样本中确定了所有15岁儿童的出生州和居住状态,利用这些信息,我们重新计算了有效堕胎率,即按居住在一个州的15岁儿童的实际出生状态的加权平均堕胎率。在所有三个犯罪类别中,堕胎的估测值影响随着移率的修正而增加,尽管(增加后)的差距并不大。
我们还进行了一系列其他灵敏度的检查:如控制一个州的移民流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堕胎率对犯罪估计值的影响(特别是财产犯罪),但这并没有改变它们的重要性;当我们概括特定州的时间趋势时,可以看到估计值的变化有些不稳定,暴力犯罪的变化变为原来的三倍,而未加权的面板数据回归(相对人口加权)得出的系数则要小得多,但这完全是由于华盛顿州是一个异常数值(是由于对欧共体堕胎率的错误测量)。若将哥伦比亚州单独排除在外,或将哥伦比亚州与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一起排除在外,就会导致未加权回归的系数大于基线值。
包括对我们堕胎措施调查的同一时代总体生育率之后变化的控制,对我们估算的系数几乎没有产生影响,仅是适用1985年系数的回归,虽然与整个面板的基线系数相似,但仍存在着些许不同。
五、堕胎对罪犯逮捕年龄的影响
上一节强调了罗伊诉韦德案之后堕胎律与近年来的犯罪变化之间存在着强烈的经验相关性,而本节中,我们探讨逮捕模式在多大程度上能证实对这些结果的多种可能的因果解释,特别是,如果堕胎合法化是犯罪率下降的原因,那么人们会将降低犯罪率的期望寄托在堕胎合法化之后出生的人群中。
但由于罪犯的年龄是不能直接进行缩短的,所以检验这一假设就变得尤为复杂。然而,被捕者的年龄是有相关数据报告的,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各组数据中的逮捕人数是否为堕胎率的函数。
用于解释各州按年龄类别的逮捕率数据的基本规范与上一节中的犯罪回归理论相同,只是因变量是25岁以下的人均逮捕率(自然对数),而不是所有年龄段的总体犯罪率,且要将1997年样本排除在外,因为这一时期的必要的逮捕数据还尚未获得。从估测中得到的结果报告在表Ⅵ的第1-3列中有显示,每个犯罪类别有两种规范;最上面一行的结果只包括有效堕胎的变量,以及年份和州的固定效应,而下面一行则增加了上述表四种适用的其余协变量。由于因变量是以25岁以下的人口为单位,因此堕胎系数只能反映人均逮捕率的变化。如果说堕胎的影响仅仅是通过队列规模的变化实现,那么我们运行的人均规范将产生堕胎变量的零系数,在所有六个案例中,堕胎率的滞后性与25岁以下居民人均逮捕数的下降有一定的关联,其估计值范围在负0.44和负2.14之间,而这六种规范的堕胎系数中有五种是具有统计学意义的。
1. 表VI 不同年龄段堕胎率对逮捕数的影响(表中所有数值均为有效流产率系数(×100),其他系数未报告)
2. 回归与表 IV 中的回归相同,只是因变量是按年龄类别细分的逮捕率,而不是总体犯罪率。表格的第一行显示了规范的结果,其中唯一的附加协变量是州和年份固定效应。表格的最后一行显示了使用完整规范的结果。最下面一行包含的协变量是曾经落后的人均警察和囚犯对数、州失业率、人均州收入、贫困率、落后的 AFDC资助力度、隐蔽手枪法案和人均啤酒消费量。回归使用 1985-1996 年期间的年度州级数据(1997 年按年龄划分的逮捕数据尚不可用)。由于数据缺失,各列的观测数在 555 到 557 之间变化,而理论最大值为 612。所有规范都包含州和年份固定效应。监狱和警察变量曾经滞后到最小化内生性。使用两步进程进行估计。在第一步中,获得加权最小二乘法估计,权重由州人口确定。第二步,实现了Bhargava[1982]开发的Prais-Winsten的串行相关校正的面板数据泛化。括号内为标准误差。
如果检测的逮捕数据没有错误,年轻人和老年人的犯罪之间没有溢出效应,那么我们就不会期望堕胎合法化会影响那些在法律变更之前出生的人的犯罪情况。第4-6列将老年队列的逮捕率与堕胎率联系起来,因此为我们的假设提供了一个自然的规范测试。在所有犯罪类别中,堕胎率变量都没有对老年群体的逮捕产生重大影响。在三种情况下,系数为正;在其他三种情况下,系数为负。所有估计值的幅度都比逮捕25岁以下的人小得多。表格的最后三列显示了相对于之前出生的人,堕胎对合法化后出生的影响的“双重差分法”估计。在所有情况下,系数都与表前三列中的系数相似。这一结果强化了堕胎系数对年轻人被捕模式的因果解释。
堕胎对逮捕的影响的隐含幅度小于上一节分析犯罪率时提出的平行估计,但数量级相同。平均而言,大约一半的被捕者年龄在 25岁以下。因此,要产生表 IV 中犯罪减少的情况,年轻人逮捕的系数应是总体犯罪系数的两倍。除凶杀外,逮捕系数实际上小于犯罪系数。产生这种差异的部分原因可能是逮捕回归只反映了年轻人人均犯罪率的下降,而不是较小的青年群体,但这只能解释部分差距。关于这种差异是否代表犯罪回归中的部分虚假关系、逮捕数据中的测量误差或犯罪与逮捕之间不成比例的关系,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要着重强调的是,虽然犯罪和逮捕回归的影响程度不同,但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关于堕胎的基本情况。
作为对我们假设的进一步检验,我们按单一年龄分析各州逮捕率。这些数据适用于1985年至1996年期间15岁和24岁群体。如果堕胎合法化可以减少犯罪,那么我们应该能看得到其减少,从十五岁开始到堕胎合法化后大约十六年,然后延伸到一年后的十六岁,依此类推。由于我们在给定的州和年份中观察到许多队列,所以我们能够将州-年变化形成对照。因此,与上表不同,上表是州-年变化是我们的身份来源,在我们估计的分析中是基于给定州和年份内不同队列的堕胎率和犯罪率的差异。我们运行的回归采用以下形式:
其中 s、t 和 b 分别索引为州、年份和出生队列。变量 ARRESTS 是特定犯罪的原始逮捕数。与前面的表格不同,我们没有按人口划分逮捕数来计算人均比率,因为缺乏按单一年龄衡量州人口的可靠指标。作为我们对特定群体堕胎率的衡量标准,我们使用最有可能在被捕者出生前一年的当前居住状态下的堕胎率。这种状态下跨州移民并不会被捕,但前面几节中的结果表明,移民情况对估计的影响很小(并且任何迁移校正都会, 如果有的话,加强我们的结果)。由于分析中的观察单元是州-出生队列,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反复观察队列,因此我们将包括年龄,国家年份-群体相互作用,州-年份相互作用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州-年份相互作用的对照。然而,我们不能在不吸收州出生队列的堕胎暴露的所有变异的情况下将州出生队列的相互作用包含进去。
表 VII 展示了对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分析结果。每个州每个单一年龄类别的凶杀犯罪逮捕太少,我们无法提供凶杀类的类似估计。我们提出的估计限制了堕胎的影响在整个年龄范围内保持不变(奇数列),并允许堕胎的影响随年龄而变化(偶数列)。一些回归包括州-年龄相互作用,其他回归仅具有州固定效应。所有规范都包括年龄相互作用,以控制国家层面的年龄-犯罪概况波动。在所有情况下,标准误差都经过校正,以反映给定出生队列观察中随时间变化的相关性。
表VII 的顶行列出了将堕胎系数限制在15-24岁期间保持不变的估计数。在所有情况下,该系数都非常明显地为负,这意味着该时期内群体出生时较高的堕胎率与其青少年时期和二十几岁时的低逮捕率有关。当允许堕胎系数随年龄而变化时,40个参数估计值中有38个是负数;这些估计值中超过三分之二在0.05水平上具有统计学意义。堕胎影响最大的似乎是在18-22岁之间。对于样本中最年轻的年龄,效果通常最弱。
此表中的系数与上表中的系数不能直接比较。由于我们在此表中分析了按单一年龄划分的逮捕率,因此我们能够使用实际堕胎率,而不是许多队列中平均的有效堕胎率。比较前三分之一和后三分之一的州在堕胎频率方面,这些州在实际堕胎率方面的差距约为每1000名新生儿350人。鉴于表Ⅶ顶行的估计数值,这意味着高堕胎州15-24岁人口的逮捕率估计相对于低堕胎州下降了5%至14%。
表VII 单一年龄中各州堕胎率与逮捕率之间的关系
表中的结果是来自等式 (3) 估计的系数。回归中的观察单位是按单一年龄按州划分的年度逮捕人数。样本涵盖1985-1996年期间15-24岁群体。该州同龄人群的流产率是该州当年每 1000 名活产婴儿的流产数。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实际流产率,而不是上表中使用的“有效”流产率。因此,此表中的系数不能与之前表中的系数直接比较。如果所有州、年份和年龄的数据都可用,则观测值总数将为 6120。由于缺少逮捕数据,偶尔有零逮捕值,实际观测次数略少。所有规范中都包含一套完整的年出生队列互动以捕获年龄犯罪概况随时间变化的国家变化。国家年度干预也包括在内。一些规范包括状态固定效应,在其他规范中,包括一套完整的状态-年龄交互作用。估计值是加权最小二乘法,权重由州总人口确定。标准误差已经过纠正,以考虑特定州给定出生队列中随时间变化的相关性。这种纠正是必要的,因为任何给定队列的堕胎率随时间推移是固定的,但回归中包括了对应于不同年龄的多个观察结果。凶杀案的结果不包括在表中,因为凶杀不常见,在州和单一年龄级别进行分析时导致许多零数值的出现。
六、总结
我们知道,青少年、未婚妇女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最有可能认为怀孕时间过长或不想要怀孕,这些意外怀孕中有很大一部分将通过堕胎终止。根据美国国家科学院最近的一份报告,“早育似乎对儿童的健康、社会和经济福祉产生了因果和不利影响;这种影响超出了背景劣势的重要影响”[医学研究所,1995年,第58页]。此外,意外怀孕与较差的产前护理,怀孕期间吸烟和饮酒量增加以及出生体重降低有关。因此,与受孕时想要的婴儿相比,仅仅因为母亲不能堕胎而出生的孩子的生存机会大大降低。1970 年和 1980 年初期意外分娩比例的下降似乎是由于越来越多的可得性和诉诸堕胎的结果。
我们提出的证据与堕胎合法化一致,它降低了滞后了二十年犯罪率。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每1000例活产增加100例堕胎,可将队列的犯罪率降低约10%。将我们的结果从样本中推断为反事实,其中堕胎仍然是非法的,非法堕胎的数量保持在1960年代的水平,我们估计(1997年所有三种犯罪的平均全国有效堕胎率在142到252之间)1997年的犯罪率几乎比堕胎未合法化时低15-25%。
这些估计表明,堕胎合法化是我们国家在过去十年中经历的凶杀、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大幅下降的主要解释。事实上,堕胎合法化贡献了美国犯罪率下降一半作用。假设这种说法是正确的,现有的犯罪成本估计(例如,Miller、Cohen 和 Rossman [1993] 表明,由于堕胎而减少犯罪带来的社会收益可能每年约为 300 亿美元。1991 年至 1997 年期间监禁增加(监狱人口在此期间增加了约 50%)使犯罪率降低了 10%,弹性为 -.20。因此,堕胎和监狱增长共同解释了犯罪率下降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
在美国所有的犯罪当中,大约有一半是由堕胎合法化之前出生的人犯下的。随着这些年龄较大的群体不再犯罪,并被堕胎合法化后出生的年轻罪犯所取代,我们预测犯罪率将继续下降。当大约二十年后达到稳定状态时,堕胎的影响大约是迄今为止所感受到的影响的两倍。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在未来二十年里,堕胎合法化将持续导致每年的犯罪率下降1%。然而,在某种程度上,海德修正案有效地限制了堕胎的机会,这种预测可能过于乐观。
虽然犯罪率下降无疑是一个积极的进展,但我们在犯罪率下降和堕胎合法化之间创建联系不应被误解为对堕胎的认可或国家干预女性生育决定的呼吁。此外,原则上可以通过替代堕胎的方法来降低犯罪率,例如更有效的节育措施或为未来犯罪风险最大的儿童提供更好的环境。
青苗法鸣征稿启事
1.主要推送法学、文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术类、思想类稿件,体裁不限,论文、时评、书评、影评、案例分析、译文等皆可。
2.以来稿质量为采用之标准,欢迎篇幅适中、论证详实、观点独到的稿件,来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不对作者身份做要求,鼓励本科生练笔发声、交流进步。
3.为规范用稿,提高编辑质量和效率,来稿请以Word文档通过附件发至投稿邮箱:qmfmbjb@163.com,并在邮件标题注明“投稿青苗法鸣”,邮件正文中附上150字内的作者简介(内容不限,需包含作者姓名等基本信息,亦可附上照片)。对于所收稿件,我们会尽快安排评审,并在3天内回复审稿结果。
4.我们谢绝一稿多投,来稿若已在其他微信公众号、知乎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请在投稿前将其删除,否则一经发现,将予以退稿。但对于已在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如该文尚未在其他微信公众号发布,则可以收稿。
5.“青苗法鸣”微信公众号所收稿件视为向我们无偿转让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汇编权等知识产权,当然,我们将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作品完整权,不对主要内容进行修改。如作者不愿意稿件在微博、知乎等平台做后续推送,请在投稿时注明。
6.稿件一经采用,稿酬将在稿件推送5天后,通过支付宝发放。
建议选题如下:
1.法学院校、学科发展历史及未来
2.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提升
3.论文写作与案例分析方法
4.学术研究兴趣探索与养成
5.考博经验及读博感悟
6.地方社会治理实例与法治发展
7.民商法学(含婚姻家庭法)基础性问题与前沿热点研究
8.侵犯人身权利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的基础性问题及前沿热点研究
9.其他法律部门(经济法、行政法、环境法)法典化研究
10.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法治问题
11.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研究方法
12.企业合规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3.司法改革举措、成效的实证类研究
14.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赐稿邮箱:qmfmbjb@163.com。稿酬等详情信息请见:稿酬有多好?够买一箱钟薛高!
优质笔记&专业咨询
请点击青苗小程序
本文责编 ✎ Zorro
本期编辑 ✎ Leila
推荐阅读
联系我们
长期收稿邮箱:qmfmbjb@163.com
社群交流请添加公共微信:
公共微信1:qmfmggwx
公共微信2:qmfmggwx2
付费咨询与讲座请添加小助手微信:qfxzsggwx
商务合作请添加微信:Fuermodian